行政復議應急處置辦法
發(fā)布日期:2023-02-03 11:33 來源: 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 大 中 小 】 打印本頁
行政復議應急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和突發(fā)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垣曲縣人民政府管轄的重大、復雜案件或應當由其處置的行政復議突發(fā)事件。
第三條 重大行政復議案件是指重大、復雜、緊急或社會影響較大,可能激發(fā)社會矛盾的行政復議來訪事項及行政復議案件或者一次性遞交復議申請書15人次以上或累計30人次以上的案件。
第四條 突發(fā)事件指行政復議申請人不聽勸阻,采取極端的形式,可能影響自身或他人人身及公共財產安全的事件。
第五條 行政復議應急工作應堅持及時、穩(wěn)妥、高效、屬地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承辦部門負責重大、復雜案件應急工作。
第七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發(fā)現有可能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傾向時,應當耐心細致地告知復議申請人必須遵守相關規(guī)定,不得在接待場所內外拉橫幅、喊口號,不得吵鬧、躺臥、滯留或圍堵、沖擊國家機關,干擾正常辦公秩序,不得損害公共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工作人員。
第八條 對在突發(fā)、群體性事件中出現圍堵、沖擊復議辦公場所,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處置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教育。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垣曲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局(以下簡稱縣復議局)負責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情況,行政復議接待人員應立即向縣復議局負責人報告,縣復議局負責人為解決突發(fā)情況的責任人,首先要指定專人現場及時應對,穩(wěn)住事態(tài)避免升級,同時立即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視情況指揮或親自到場處理,并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情況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處置完畢后,責任人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領導。
第十條 對熱點敏感突發(fā)的行政復議來訪事項及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報告制度。縣行政復議局要主動上報熱點敏感情況,在接到行政復議來訪及行政復議案件后,確屬重大熱點敏感情況的,經主要領導決定,及時上報縣政府。
上報時應當提交熱點敏感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基本情況、擬處理意見和理由、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和主要觀點、有關領導指示要求、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預測、應對措施等。
第十一條 對可能或已經引發(fā)網絡輿情的情況,要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配合宣傳部門做好網絡輿情的引導和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對于突發(fā)和熱點敏感事宜,行政復議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相關情況,不得擅自向他人、媒體或在網絡上發(fā)表看法和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行政應訴案件應急處置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